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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

六安技师学院2019年公共服务清单公示

发布时间: 2019-04-25

 

 

六安技师学院2019年公共服务清单公示
序号 事项名称 办   理   依   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六安技师学院
1 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证及常住人口登记表发放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7】6号):第三十三条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凡自愿来皖工作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学生。 六安技师学院保卫处
辖区派出所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
2 大中专学生新生户口迁移服务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7】6号):第三十条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第三十一条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对退学、开除的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学生。 六安技师学院保卫处
辖区派出所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
3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二、关于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问题(一)服务性收费包括上网上机服务费、电子阅览室服务费、娱乐健身服务费、取暖费和公共洗浴、开水、假期留宿学生住宿等服务项目收费。学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服务性收费标准,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二)代收费的主要项目包括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医(工)科实习服装费、医科学生听诊器费、各类证卡工本费(基于校园网络服务的校园卡工本费、银行卡工本费、学生证工本费、借书证工本费、就餐卡费、体育卡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费等,此类收费坚持自愿前提,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购买,高校不得为学生统一配备。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证卡工本费。
中等专业学校为学生提供相关服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比照高校收费政策执行。
六安技师学院财务处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
4 学生证补办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第二条:要健全学生证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发放、注册、补发、注销等要有严格的程序,按规定操作,杜绝一人多证现象。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处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
5 校园后勤服务咨询、投诉 学生实际需要 六安技师学院总务处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
6 毕业、结业、肄业证明书办理▲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技工院校学历证书由省人社行政部门办理。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处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
7 学生在校成绩证明出具▲ 学生实际需要。 六安技师学院教务处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
8 学生在读证明出具▲ 学生实际需要。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处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
9 学生休学办理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3.《六安技师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校医院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本人填写《六安技师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休学手续。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发给学生休学通知。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其在校户口不予迁出,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器警察部队)的,按有关政策办理其学籍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自动取消学籍。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处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
10 学生复学办理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六安技师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的复学时间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需填写《六安技师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第三十条: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处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
11 学生转专业办理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3.《六安技师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1、对于取得本院学籍的一年级新生,确有需要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1)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专业具有浓厚的学习兴趣,转换专业之后更有利于发挥其特长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并经所在系部审核确认者。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转专业的申请:(1)入学时间超过一学期者;(2)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3)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4)应作退学处理者;(5)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处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
12 学校体育场馆免费开放 1.《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等学校教育科研资源有序开放的意见》(皖教高〔2014〕13号):高校的图书馆、教学和科研实验室、体育场馆、实习实训中心、重点研究基地、认知中心和网络课程,信息资源等都应纳入开放范围。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处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
13 毕业生个人档案转递服务 1.《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5﹞39号):2015年高等学校可通过邮政机要通信转递高校毕业生档案,档案转递应遵守邮政机要通信的“寄递范围、封面书写和封装规格”等有关要求。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处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
14 毕业生就业招聘服务 毕业生就业招聘服务是学校日常工作,每年根据省教育厅文件通知做好年度就业招聘服务,如2017年《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届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安徽市场)暨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系列活动的通知》(皖教秘学[2016]30号)。 六安技师学院招生就业处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
15 创业培训 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1〕52号)第二条 创业培训,是对有创业愿望、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微型小型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创业能力的培训,其主要内容为: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基地实训。第三条 创业培训对象是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学校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开展。 六安技师学院培训处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社会人员
16 学生医保费用报销代办 1.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劳社[2009]1号)第三条。
2.《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第三条。
3.《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人社秘〔2016〕336号)第六条第二款。4.《关于调整六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六人社秘[2016]55号)第二条。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处、财务处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
17 退学************转递服务 1.《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5﹞39号):2015年高等学校可通过邮政机要通信转递高校毕业生档案,档案转递应遵守邮政机要通信的“寄递范围、封面书写和封装规格”等有关要求。
2.《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三)学生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处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
18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发布及招聘★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第三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第三条(五)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3.《六安技师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竞争上岗、扶困优先、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十一条:校内各部门凡符合条件,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临时岗位于用工前一周内)向人力资源处提交《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岗位。第十五条:各岗位的招聘工作由用工部门具体负责,招聘时间根据用工需要确定。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工部门应将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信息通过校园网、校广播台、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用工部门在录用时应遵循“竞争上岗、择优录用、贫困生优先”的原则。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处、总务处 六安技师学院学生
19 国家助学金发放 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2.关于印发《2015年六安市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教助〔2015〕5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
3.《六安技师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客观、真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一条:学院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第十二条: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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